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考核;
(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
(五)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 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
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考核申请表可从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gdwst.gov.cn)下载。所有申请资料应递交纸质版2份。
(二) 受理。
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接到考核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安排现场考核。
(三) 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考核要求。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等规定和要求以及《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
2.考核组人员组成。
省考核组由相关专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管理、监督人员组成。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公共场所检验、检测、评价能力考核。管理监督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3.考核内容与程序。
省考核组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 申请机构介绍有关情况;
(2) 核查申请资料;
(3) 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 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 抽查相关原始纪录、报告和总结;
(6) 采样、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其中(3)-(6)项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附件2)进行。
4.考核时限。
省考核组应在1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不包括技术资料修改和技术评估后的整改时间),出具考核报告,并报省卫生厅审批。通过考核的机构将在省卫生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后续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每4年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复核一次。每年可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质控考核。
(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报告(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设备、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其它资质等内容)。
3.申请的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4.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果有)及获批准的检测能力、授权签字人名单复印件。
(三)考核合格证书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监督检验、检测结果无效。
(四)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复核申请材料受理书。
(五)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复核工作将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书、质量文件及运行记录、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2.调阅申请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档案。
3.抽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问询、解答问题或考核。
4.发放盲样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5.派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六)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省卫生厅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泄密。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和检验质量事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八、本工作程序自
附表: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2.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
附表1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广东省卫生厅制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机构填写后交考核办公室。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申请机构的级别,如地(市)级,县(区)级。
5、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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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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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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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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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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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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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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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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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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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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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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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书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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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 3、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 4、专业人员培训证书 □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 6、质理管理文件 □ 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 9、其他相关资料 □ | ||||
机构评价报告授权签字人数: 名 姓 名 职 务 签字领域 | ||||
希望现场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项目表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项目和/或参数 |
标准/方法代号(含年号) |
限制范围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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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组织结构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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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内、外部(行政或业务指导)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所有二级机构及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帐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的印章。
附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人员一览表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职称 |
文化程度 |
专 业 |
从事本技术 领域年限 |
培训证书号 |
现在部门 岗位/年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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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第 页 共 页
项目/参数名称 |
标准条款 /细则编号 |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
制造单位 |
检定/校准机构 |
检定/校 准有效期 |
自检/校 项目 |
自检/校规范 名称及编号 |
备注 (比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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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
机构名称: 考核受理编号: 注:请在考核意见所选项打“√
序号 |
核查内容 |
考核意见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 ||
1 |
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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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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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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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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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物理、化学、微生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生活饮用水、游泳(浴池)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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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和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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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报机构应提供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范例报告及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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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符合省卫生厅的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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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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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申请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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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具有理化、微生物检验和公共卫生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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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能够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从事的采样、检验、现场检测和评价项目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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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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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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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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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复核)人由熟悉专业工作并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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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验人员、现场检测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参加卫生检验员/采抽样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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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按一定比例抽取申报核查的机构各岗位人员,进行提问、书面考试等形式的素质考核,岗位人员具备应有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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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场采样和检测的现场考核达到要求(包括样品采集、采样及检测布点、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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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仪器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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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具有满足开展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全部项目的检验分析、采抽样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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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采抽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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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具备仪器室、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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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仪器室、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质量保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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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与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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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样品的抽采、运送、保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或(《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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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应有唯一编号和检验状态标识;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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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样品的保存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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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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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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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采用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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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申报机构必须掌握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验、评价工作并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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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如使用5.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检验数据在标准限值边缘(可能影响卫生评价合格与否)时,必须采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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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检验(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批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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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生学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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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卫生学评价工作应该依照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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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卫生学评价结论应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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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审批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限值,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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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组长: | |||||
考核组成员: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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