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涛 | 俍兵并未消失:清代俍兵俍田的制度与实践

唐晓涛 | 俍兵并未消失:清代俍兵俍田的制度与实践

笔者注意到,俍兵东迁屯戍还有一种特别方式为“招俍耕守”,其要点有:(1)这是东部流官官府或里民招募俍兵俍人东迁,借其耕田纳粮并防守关隘的方式。(2)俍兵俍人杂居民里,而非居住在专置兵堡中。(3)不同于“招主-佃丁”体系中受招僮、瑶只有佃种权无田地所有权,官府批准持牌照到指定土司区招来的俍兵,是在府、卫官共同主持下分配相应田地,田地直接登记在俍兵名下(俍兵俍田专册),俍兵并非佃丁,无须通过招主而可自行缴税。此类俍兵俍人东迁屯戍属于非经制方式,但数量众多,尤多见于西江中游及桂东南和岭西地区的浔、梧、横、高、廉等地。

清代,从制度上言,俍兵基本不再是朝廷凭依的军事力量,以耕守为职责的俍兵俍人数量大量减少,笔者前期研究中将这种直观变化概括为“俍兵的消失”,不过,在重新阅读清代官方文献,特别是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到多条俍兵俍人相关档案资料,再加上研读田野调查中采集到的俍兵俍人族谱、契约、碑刻等民间文献资料后,笔者认为应修正此观点,事实上,在清代,俍兵俍人并未消失,只不过因制度和管理方式的变化使明代的俍兵俍人在清代有多样化的发展,此为前人未系统研究的问题,2下文即对此展开讨论。

一、清朝政治军事制度变化与俍兵的分流

清朝在广西建立统治秩序后通过系列措施加强对广西的管理,其中改土归流、绿营兵制、废除屯田制三方面的政治军事制度均对俍兵俍人分流产生了影响。

明朝广西呈东流西土格局,清承明制,官府在广西沿袭土司制时,于雍正五年至七年(1727-1729)进行了大规模改土归流,主导者是鄂尔泰。改流与否取决于土司是否遵守法度,是否相安,所谓:“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于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3这种对广西土司改流的灵活态度和政策是明清政府一以贯之的,也直接影响到对明代建立于桂东流官区的土官衙门的处置。雍正《广西通志》记载有明代广西东部土官衙门俍兵屯戍的情况,其中,桂东流官区的三大土官衙门武靖州、五屯所和迁江所,以及平定古田之乱后所设的三个土巡检全部归于屯田系列,处置办法是:“本朝定鼎,各卫所俱经裁汰,所属屯田悉载全书,归并各府州县管征”,4表明这些土官衙门在清代被统一裁并,而且土官衙门的田地也一并登记到州县田粮亩册中,与民一体征收赋税。土官衙门被裁撤,尤其是失去了俍田兵田,失去能体现这些人区别于一般编户齐民的军事身份和赋役负担差别后,明代这些土官及管领下的俍兵(僮兵)的身份就逐渐同于编民,他们此后参加科举考试,迅速融入地方社会,成为最快消失的俍兵。

清代,以卫所兵为核心的明代军事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绿营兵成为统治广西的主要军事武装,因俍兵已非清代军制,故在雍正《广西通志·兵制》部分中并无关于俍兵的内容。5雍正年间,因防守力量薄弱,朝廷开始从农民中选拔身体健壮者充当民壮,平日集中训练鸟枪、标枪、挑刀、木棍、虎叉、藤牌种种武艺,其任务是协助官府巡防治安。在原来有俍兵组织的州县,俍兵就因地制宜直接成为地方“民壮”组成部分,被官府直接征用。总体上言,俍兵不再有正式军事性身份,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役而非军职,这是俍兵在清代发展的主要方向。当然,俍兵是裁或留,其社会身份是转型为“民”还是保留兵田成为继续承担地方治安的“民壮”性质的“俍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官府处置会因地制宜,西江中下游及郁江中游两广界邻地区的不少俍兵,其俍田及俍兵军事职能就较多被保留下来。

清代军制中关于俍兵变化的这些细节在广西一些地方志中保留了下来。其中雍正《平乐府志》就保留有雍正二年平乐知府胡醇仁《耕兵议》一文。文中他将平乐府耕兵分为三大类,并详细叙述了三类耕兵的性质、数量、占田及处置方式,笔者据此而制成“清初平乐耕兵变化情况表”如下:

表1 清初平乐耕兵变化情况表

资料来源:雍正《平乐府志》卷19《艺文》,《故宫珍本丛刊》第200册,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573-575页。按,田亩数统计时取亩整数。下文解读本表的引文出处同。

概括而言,胡醇仁对本府耕兵的处置是根据兵田公私性质以及粮则轻重分为三类:其一是官民义助之田,属于以民田招募耕兵前来耕守(等同于本文所概括之“招俍耕守”)。这些耕兵应募为兵后纳粮耕守,官府因不费工食,故乐于听从民便,只象征性地在农闲查阅、犒酒,调用捕贼时日给粮米一升,换言之,招俍耕守方式下的俍田(或兵田)及俍兵是由民间自行决定其裁或留。其二是修仁县各堡耕兵,因“田为自垦,而粮则甚轻”,故其作为“兵”的职能得到保留,要参加考较技勇,捕盗不力则重责,要设专簿登记,兵田不许贸易。其三是官府建立的兵堡,此类兵堡在清代基本上是最早被统一清理的部分,兵田被清出,堡兵多转化为民,其军事职能也消失。总之,胡醇仁对于平乐耕兵的处置建议“盖耕兵之田有官有私,而纳粮有轻重,为田既异,而今日借以防守,不可不因地制宜”,可以说是真实地反映了清初广西东部流官区对于俍兵处置的实况。

另外,康熙间广西还实行俍民贴防政策,浔州府地方志记云:“至我朝升平日久,免其守城之役,地方有警仍照旧例调遣。康熙三十年,前任总督石檄查粤西水陆塘汛,制兵单弱,用俍民贴防,经前任粮夷厅议,以各属水陆塘汛,每塘派拨附近四名在汛贴守,春夏农忙之际以二名守塘,二名归耕,更番迭换,至秋收后四名俱令在塘贴汛。”6即地方官曾在制度上规定了用俍兵贴防的政策。西江中游不少地方志均有此类记载。这是清代在两广仍有俍兵保留的制度性缘由。

综上所论,清代的俍兵其实通过两种方式保留下来,一是原先地方自行以招俍耕守招入的俍兵,以听民自便的方式保留下来;另一种是地方州县据防守需要,起用一些俍兵贴防汛兵。这些保留下来的俍兵最大的特征即其耕种之田称为俍田(或兵田、堡田),在赋役方面有特别的规定。

二、清代俍兵俍田数量:以乾嘉两次清查俍兵为依据

清初保留下来的俍兵,到了乾隆和嘉庆年间进行过两次清查,并保留了当时俍兵和俍田的具体数据,成为本文最重要的研究资料。

(一)乾嘉两次清查俍兵

乾隆初年,对于是否要保留桂东地区包括俍兵在内的民壮,朝廷出现争议,当时中央认为桂东的桂、平、梧、浔、柳、郁等六流官府州已系内地,应将民壮裁汰,但广西巡抚杨锡绂则认为应该保留,其理由就是桂东虽是内地,但均有瑶、僮,山高地险,民壮不属冗役。杨的据理力争最终获得朝廷支持。7到乾隆八年(1743),广西布政使唐绥祖进一步提出在广西各州县原设有耕兵、俍丁等乡勇名目和饷给的基础上增益制度,由各州县对乡勇进行训练,得到朝廷支持。8同年杨锡绂的《粤省训练乡勇疏》指出乾隆时广西有36州县保留有俍兵、堡兵等乡勇组织,杨疏的着眼点在于将各州县以是否逼近苗、僮区分为不同性质的训练乡勇区,逼近苗、僮者要保留其职能,而非逼近苗、僮区则毋庸设立;而原先未设乡勇的逼近苗、僮或边隘要区则饬令酌量设立。9上述规定得到执行,因为嘉庆年间再次清查俍兵的清单上显示,乾隆间规定的保留区和新设区均有俍兵土兵保留,而无须保留区则基本不再有俍兵土兵的记载。

到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奏请对俍田军田进行查核:“粤西猺、獞错居,土司环绕,向来汉土各属于额设营汛外,又设土兵暨狼兵、堡卒、隘卒等项,每属自百名至数百不等,给有军田,轻其粮赋,平居则耕凿巡防,有事则征发调遣。近来土兵额少,田亩销售,窃以兵额固不便虚悬,而军田尤应严私卖。臣拟饬有土兵之汉土各属,查照兵卒旧额补足,将现存田数坐落土名清查造册。”10此次直接针对俍兵存在的基础即俍田军田及俍田赋役制度问题,并且对查核结果造册登记。

嘉庆十九年(1814),御史孙升长再次针对俍兵俍田提出核查奏议,称:“广、贵等边省州县,有设立狼兵之处,分以狼田,狼田之粮,比常额较轻,其人隶州县当差,地方官春冬查阅,近恐有名无实”,11认为俍田田赋额轻于民田,俍兵到州县守城当差,地方官查操,但已有名无实。朝廷于是谕令军机大臣对俍兵俍田进行核查。据档案资料可知,嘉庆年间对俍兵确有清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嘉庆十九年广东、广西地方官清查俍兵俍田所附的《呈广东广西俍兵俍田及堡兵隘丁乡勇楼兵等项兵田实数清单》即为明证(详下)。总体上看,嘉庆年间的俍兵从制度规定上言,其承担的职责与乾隆年间大体一致,说明直到嘉庆年间,一定数量的俍兵仍以民兵方式在两广地区存在着。

(二)清代俍兵俍田数量:以乾嘉俍兵档案数据清单为据

那么,清代俍兵数量有多少?特别是这些俍兵人群分布在何处?又如何体现其作为俍兵的特性?这些问题以往学界未曾系统研究。12

笔者深入研究后发现,乾嘉年间朝廷两次对广西俍兵等乡勇的大规模清查涉及的俍兵俍田数量、具体分布地点均留下了详细数据,通过努力,笔者查找到此两份数据清单:首先,笔者在光绪《广西通志辑要》中发现录有各州县十分具体的俍兵俍田数据,并且撰者录入每笔数据时均标明是据乾隆二十二年档册,结合前述乾隆年间的俍兵核查之事可知,光绪志书其实是作者查阅了乾隆清查俍兵俍田(堡兵堡田、土兵兵田)档册后为我们保留的数据;其次,笔者也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查找到了嘉庆十九年清查俍兵的数据,档案名为《呈广东广西狼兵狼田及堡兵隘丁乡勇楼兵等项兵田实数清单》,保存完好。上述两份数据,特别后一份,是学术界未曾有学者利用过的第一手资料,据此,可还原清代俍兵俍田数量并进行细致考察。

先录出上述嘉庆俍兵清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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